期貨斷頭意思是什麼?
期貨斷頭就是被代沖銷。如果收到追繳未即時提高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25%),期貨商就有權利非義務平倉您所有的部位(不論部位賺賠)強制平倉,就是期貨被斷頭。
期貨被斷頭其實是一種保護機制?
因為期貨為保證金交易,只需要一部份的錢就可以交易較大規格的商品,等於是開了槓桿交易,具有放大獲利和虧損的效果。因為存入的保證金比操作商品的全部價值低,所以價格變動可能會讓保證金全部賠光,甚至超額損失(overloss)不夠賠倒欠期貨商錢。
元富期貨開戶契約書 第八條 代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宜
⼀、 本人之保證金餘額已低於貴公司所定最低標準,當貴公司已依本契約規定發出通知,而本人未於貴公司所規定之期限將保證金補足並到達貴公司後台系統時,貴公司應逕行代本人沖銷其所持有之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 如貴公司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或本人之風險指標=〔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低於 25%時,將逕行代本人沖銷全部未平倉部位,貴公司於任何時間均保有此項代本人沖銷之權利,此⼀權利不因貴公司是否已向本人發出高風險通知或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貴公司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得視為拋棄此項權利。
三、 本人因死亡、宣告禁治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類此之事由時,貴公司有權逕行代本人沖銷其所持未結清之期貨交易契約。
四、 本人同意並瞭解本條前三項所定代本人沖銷者係貴公司之權利而非義務,貴公司未採取任何行動不得視為貴公司放棄於往後採取必要行動之權利,亦即貴公司得於往後隨時採取必要之行動,俾使本人之保證金符合貴公司之要求。而貴公司在上述情況下若未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對本人負擔任何責任及義務。對於本人未依該等規定所產生之結果或貴公司未代本人進行沖銷,本人均應對貴公司負責。
五、 本條之各項執行時,若發生超額虧損 (OVER LOSS ) 之情形時,本人應補足其差額,貴公司並保留追索權利。
六、 本人除前揭差額外,尚須支付貴公司因本人之超額虧損所產生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年利率 l0%計算),及因催收超額虧損所引發之催收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暨其他相關費⽤。
為了保護交易人,減少超額損失(overloss)的狀況發生,期貨交易所規定了保證金應有的最低金額,當帳戶資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就發出追繳通知,當權益數已低於期貨商所定最低標準,當期貨商已依開戶契約規定發出通知,而交易人未於期貨商所規定之期限將保證金補足並到達期貨商後台系統時,期貨商應逕行代交易人沖銷其所持有之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 代沖銷作業
↓_________達25%直接代沖銷______↑
(依開戶契約書為準)
說明:盤中包含日盤和夜盤。